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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標準認證管理辦法
2022-08-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打造深圳標準,提升深圳質量,促進深圳先進標準的應用,規范深圳標準認證活動,推行深圳標準認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質量條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標準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及《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標準認證全過程,包括先進性評價、深圳標準認證活動、“深圳標準”標識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先進性評價,是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市主管部門)委托先進性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對申報企業的先進性和企業執行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主要指標是否達到國內領先、國際一流或者填補國內、國際空白進行評價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深圳標準認證活動,是指由認證機構對申請認證的企業的產品、服務是否符合經先進性評價通過后的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辦法所稱“深圳標準”標識,是指取得深圳標準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后,企業在其產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的標識,以及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標準或先行示范項目上使用的標識。

  第四條  深圳標準認證堅持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主管部門推行深圳標準認證工作,負責對評價機構的管理,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深圳標準認證全過程工作。

  深圳標準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市主管部門支持成立的推動深圳標準認證的技術支撐機構,由評價機構、認證機構等單位組成,負責具體承辦深圳標準認證全過程中的相關受理申報、宣傳推廣、指引標識使用等操作層面的工作。

  市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具體承辦先進性評價細則(以下簡稱評價細則)審核、開展先進性評價并出具先進性評價報告等工作。

  第六條  深圳標準認證產品和服務目錄、評價細則、先進性評價結果、認證規則和深圳標準認證結果等信息應通過統一的信息平臺對外發布和公示,并確保全流程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三章  先進性評價

  第條  市主管部門可制定先進性評價通則(以下簡稱評價通則),用于指導、確定評價細則和先進性評價工作。

  第條  市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方式委托評價機構開展先進性評價工作。

  第九條  評價細則是先進性評價的依據。評價細則按以下程序進行制發:

  (一)市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征集評價細則;

  (二)編制單位按照評價通則的要求,編制評價細則并提交市主管部門申請;

  (三)市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深圳標準建設需要,委托評價機構按成熟度對評價細則進行篩選和審核;

  (四)評價機構依據評價通則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審核,并提出評價細則是否具備先進性、創新性的技術建議,定期報市主管部門審定;

  (五)經市主管部門審定后,向社會公開發布深圳標準認證產品和服務目錄及對應的評價細則。

  評價細則應根據產業發展需要適時修訂。

  第十條  編制單位是指經營或者運行狀況良好,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導向及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機構、檢測機構、認證機構、咨詢服務機構、企業等單位。

  深圳標準認證產品和服務目錄是指先進性評價細則涉及的產品和服務名稱的集合。

  第十一條  企業可自愿申請先進性評價。申請先進性評價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先進性評價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信息平臺上通過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提交申請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標準化情況、企業的行業影響力等相關材料。

  (二)聯盟對申請材料的齊備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形式審查后,提交評價機構審核,由評價機構出具審核意見。

  (三)評價機構應當出具審核意見,形成先進性評價結論,并告知申請人。評價結論為先進的,評價機構出具先進性評價報告;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對評價結論負責,并向市主管部門報備。申請人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向評價機構提出復評的申請。申請人對復審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專家評價結論為最終結論。

  (四)先進性評價報告有效期為三年,企業可以在先進性評價報告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申請復審,復審評價結論為先進的,評價機構重新出具先進性評價報告;復審評價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向評價機構提出復評的申請。申請人對復審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專家評價結論為最終結論。

  評價機構應建立和實施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確保對評價數據和評價過程中所獲的信息保密。

  評價機構應當完整記錄評價過程,將評價資料歸檔留存,保證評價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章  深圳標準認證活動

  第十三條  通過先進性評價的企業可自愿委托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開展深圳標準認證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深圳標準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具備相關業務范圍資質,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開展深圳標準認證活動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關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第十條  認證機構開展深圳標準認證活動,使用統一的認證規則。

  認證規則由聯盟中的認證機構制定及聯合對外發布,并依法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認證機構實施深圳標準認證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執行,并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認證機構受理委托后,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隨機抽取樣品,并委托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必要時安排工廠檢查。

  產品認證的委托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產品檢測試驗,應當確保檢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

  檢測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

  (三)認證機構比對檢測結果是否符合標準的要求,并對企業是否具有生產持續符合標準要求產品的能力進行評價,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四)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現場檢查或者產品檢測、市場產品抽樣檢測或者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確保企業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

  (五)企業提供監管部門相應時期內監督抽查合格報告的,認證機構可通過認可監督檢驗結果,減少或免于抽查。

  認證機構應當對跟蹤檢查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六)在管理體系和生產工藝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出示信用報告、檢測報告、自評報告、自我承諾的方式進行年度監督審核,免于現場監督,但現場監督間隔不得超過2年。

  (七)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企業提交的年度自查報告予以審查。

  第十條  獲證企業應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穩定合格,每年向認證機構提交本年度自查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深圳標準認證活動條件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獲得認證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狀況;

  (四)認證證書、“深圳標準”標識使用情況;

  (五)企業執行的標準被監督檢查情況;

  (六)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認證證書式樣由市主管部門制定,認證機構依據式樣制作認證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獲證企業需要繼續使用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重新申請先進性評價和委托認證。

  獲證企業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產品符合性時,應當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后三十日內重新申請先進性評價和委托認證。

  評價細則、認證規則發生變更,或認證機構發現獲證企業存在不符合認證要求情形時,認證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保證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第五章  深圳標準標識管理

  第二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深圳標準標識使用指南,聯盟依據深圳標準標識使用指南指導“深圳標準”標識的制作和使用。

  “深圳標準”標識由中文“深圳標準”字樣、英文“SHENZHEN STANDARD”字樣及鉆石排列的“S”圖案組成,文字和圖案為深藍色,標識式樣及標準色如下圖:

圖片1.png

圖片2.png

     第二十條  “深圳標準”標識按照以下規定使用:

       (一)企業通過深圳標準認證后,可在其認證范圍內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深圳標準”標識。

  (二)獲證企業按深圳標準標識使用指南自行制作、印刷“深圳標準”標識,在獲得認證證書后向聯盟報備標識的使用情況。

  (三)獲證企業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有效期與認證證書有效期一致。

  (四)評價細則主要指標發生變動的,評價機構應當對企業執行的標準進行復審,復審評價結論為先進的,相關產品和服務可以繼續使用“深圳標準”標識。

  (五)認證依據的標準有修訂的,企業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標準變更,經認證機構確認合格后,相關產品和服務可以繼續使用“深圳標準”標識。

  (六)通過先進性評價的標準文本,按深圳標準標識使用指南使用“深圳標準”標識,標識使用期限3年。

  (七)標準文本發生變化的,標識使用單位應向聯盟申報,由評價機構復審,復審評價結論為先進的,方能繼續使用“深圳標準”標識。

  市主管部門負責深圳標準先行示范項目使用“深圳標準”標識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應每年向市主管部門提交本年度評價工作報告,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本年度工作總結、績效自評等。

  市主管部門負責對評價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評價結果和評價活動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認證結果進行監管。

  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獲證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對市外獲證企業,必要時可以對認證活動進行見證審核,或者委派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確認。

  認證機構應每年向市主管部門提交認證機構本年度深圳標準認證活動開展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使用標識:

  (一)企業執行的已通過先進性評價的標準有修訂的,企業未再次申請先進性評價和深圳標準認證活動,或申請先進性評價和深圳標準認證活動未獲通過的;

  (二)原通過先進性評價的企業的先進性評價被撤銷的;

  (三)評價細則主要指標發生變動的,評價機構對企業執行的原申請標準進行復審,復審結論為未達到先進性要求的;

  (四)先進性評價報告和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

  (五)企業的認證證書被暫停或撤銷的;

  (六)依據相關規定不得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未按照規定使用“深圳標準”標識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深圳標準認證工作經費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市主管部門預算,并依法依規取得經費保障,鼓勵深圳標準認證納入相關資助。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標準認證管理辦法》(深市質規〔2018〕5號)、《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管理辦法》(深市質規〔2018〕7號)、《深圳標準標識管理辦法》(深市質規〔201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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