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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廣東省主要地市最新專利資助政策大匯總
2018-04-04

廣東省

來源《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2014)

 

第三條 廣東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包括廣東專利獎和中國專利獎配套獎。

廣東專利獎設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廣東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是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套獎勵。

 

第七條 廣東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金獎不超過15項,優秀獎不超過55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均不少于70%;發明人獎不超過10項。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給予每項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每項2萬元的獎勵。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廣東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廣東專利獎獎金從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七條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授獎名單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每屆中國專利獎授獎名單審核確認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1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

 

廣州市

來源《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效期至2019年)

 

第四條使用范圍。主要用于資助獲得國內專利權或國外發明專利權的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專利權人)以及為其提供代理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六條資助標準:

(一)國內(包括港澳臺)專利授權后對專利權人的資助:

發明專利:對職務發明專利,資助7,700元/件,獲國家知識產權局70%費用減緩的,資助3,300元/件;對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2,600元/件。對首次獲發明專利的,增加資助2,000元;對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增加資助1,300元/件。

實用新型專利:資助600元/件。

外觀設計專利:資助400元/件。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后對專利權人的資助:獲得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或地區專利的,資助40,000元/件;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的,資助10,000元/件。每項發明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三)提交PCT專利申請取得國際檢索報告后對專利權人的資助:是單位的,資助10,000元/件,是個人的,資助5,000元/件。

(四)對專利權人發明專利年費的資助:發明專利授權后,自申請之日起維持6年以上且申請資助時處于有效狀態的,按每件實際繳納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內(含9年)年費總額的70%給予專利權人一次性資助。

(五)對發明專利授權大戶的資助:對上一年度發明專利授權30件以上的專利權人給予獎勵性資助30,000元,并按等增級數,每增加30件,增加資助 30,000元。對曾經獲得上述資助的專利權人,當年再次申請該項資助的,只對當年發明專利授權量減去已獲資助年份的最高授權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標準給予資助。

(六)對專利代理機構的資助:代理我市發明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的,資助500元/件。

 

深圳市

來源《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效期至2019年)

 

第八條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的內容:

(一)國內外發明專利、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二)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三)市專利獎及國家專利獎配套獎勵;

(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及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

(五)知識產權宣傳培訓;

(六)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

(七)對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范單位、示范協會及版權產業示范基地資助。

 

第十一條發明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用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1.在申請人取得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六個月內(以實審通知書發文日為準),申請人在繳納有關費用后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 權局專利局批準費用減緩,并低于補貼額度的,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2.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六個月內(以授權公告日為準),每件給予資助2000元,委托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后者上年度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資助1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3.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后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發明專利申請并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對該機構每件資助1000元,但對電子申請率未達100%的專利代理機構不予資助;

4.首次申請發明專利的單位,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對第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增加資助30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資助。

申請人在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一并申請資助的,按以上資助標準一次性給付。

(二)境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在取得境外發明專利證書后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4萬元;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2萬元;

3.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按照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標準辦理。

對境外發明專利的資助按納稅額度實行分類資助,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上一年度實際納稅額度(含國稅實際入庫數以及地稅自繳、代扣代繳稅費)在1億 元以下(含1億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不超過500萬元,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不 超過1000萬元,10億元以上的不超過2000萬元。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不得超過 2000萬元。

(三)PCT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

依照PCT規則提交PCT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在取得國際檢索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資助的,單位申請的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的每件資助3000元。

(四)境外商標注冊資助條件和標準

取得境外商標注冊證書后一年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以下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資助,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年度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1.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按指定國家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2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

2.在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萬元;

3.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5000元;

4.在臺灣、澳門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1000元。

深圳商標代理機構、外地商標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后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標境外申請并取得商標注冊證書后,對該機構每件資助500元,但代理續展的不再資助。

(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計算機軟件開發完成后一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并在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件資助600元。

經深圳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外地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后者上年度納稅額需達到20萬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300元。

(六)對同一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項資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第十二條“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企業參與評選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守法經營,納稅信用、財務狀況良好;

2.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3.已建立科技開發專利檢索制度,其主要研發人員能熟練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具有開展知識產權評議或者運營的能力;

4.專利申請或版權登記的數量近三年連續保持增長,或者其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廣東省著名商標;

5.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指對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投入)占企業研發投入5%以上;

6.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年內沒有發生經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終認定的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評選需滿足以下條件:

2.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制度健全,管理規范,有固定的專職工作人員;

3.發明專利代理量或商標代理量居全市各專利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機構的前20名,或者其知識產權運營模式在全國、全省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評選,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經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每家資助20萬元,全市每年不超過20家。

 

第十三條市專利獎及國家專利獎配套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對獲得深圳市專利獎的項目給予獎勵,每項獎勵30萬元,每年不超過25項。具體按照《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深府〔2012〕126號)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對獲得國家專利獎的項目給予配套獎勵。獲國家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50萬元;獲國家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等公共服務項目資助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及市政府明確予以支持的項目單位,且守法經營,納稅信用、財務狀況良好;

(二)對特定知識產權項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礎和繼續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從事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相關工作的人員和能力;

(四)能為本行業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公共服務。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重大專項是指根據國家、省的統一部署或者本市知識產權工作重點,需要重點推進的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版權備案公共服務項目資助的申請人應具備對我市數字作品授予時間戳并對數字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受理的技術設備和技術能力。

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版權備案等公共服務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其中,知識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公共服務項目,每項不超過30萬元,總額不超過280萬元;版權備案公共服務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2家,每家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的資助條件和標準(一)申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團組織及其他組織,且守法經營,納稅信用、財務狀況良好;

(二)申請人具有比較豐富的知識產權培訓經驗,或者曾經作為主要承辦人承辦過知識產權培訓項目,聽眾反響良好;

(三)宣傳培訓項目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重點和自主創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和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水平;

(四)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培訓選題要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根據其規模和水平給予資助,每項資助一般不超過10萬元,資助總額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一)聯盟已經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符合我市的產業政策導向;

(二)聯盟具備一定產業基礎,能利用資助經費建立本產業領域知識產權專項數據庫;

(三)聯盟應向我市相關產業開放該專項數據庫,為該產業發展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每項不超過30萬,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90萬元。聯盟在推動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面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以給予多次資助,但對同一聯盟資助累計不得超過三次。

 

第十七條對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范單位、示范協會及版權產業示范基地的資助條件和標準

受本辦法資助的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范單位是指在國家級展會上承擔知識產權尊權維權任務并圓滿完成工作任務的示范單位;示范協會是指在知識產 權尊權維權方面成績突出并獲得國家及廣東省示范試點稱號的協會組織;版權產業示范基地是指在版權創造和保護成績突出并經國家版權局、廣東省版權局授牌的版權興業示范基地。

申請人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滿足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重大展會知識產權尊權維權承辦示范單位、示范協會及版權產業示范基地每家資助不超過10萬元,每年認定不超過5家,每年總額不超過50萬元。

 

東莞市

來源《東莞市專利促進項目資助辦法》

 

第五條通過對專利申請進行資助,激勵企業、發明人、設計人將更多的創新成果進行專利保護。

 

第六條專利申請資助對象: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以本市地址申請專利,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本市戶籍的居民;

(三)本市全日制中小學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

 

第七條專利申請資助額度:

(一)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500元;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每件資助1000元;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后每件資助3000元(獲國 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職務發明每件資助1000元,非職務發明每件資助500元),獲得授權后每件再資助12000元。

(二)獲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0元;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港澳臺除外)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5000元;獲得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2000元。同一項技術方案最多資助2個境外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授權。

(三)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境外發明專利,國際初審報告顯示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每件資助15000元。

 

第八條通過認定東莞市專利優勢企業,培育一批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強并具有行業影響力的企業。

 

第十條對東莞市專利優勢企業每家資助20萬元,每年不超過30家。

 

第十一條鼓勵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鼓勵開展專利技術交易,加快專利技術的實施,實現專利的價值。

 

第十三條專利質押融資及交易項目資助方式及額度:

(一)對實施專利質押融資項目的企事業單位,按專利質押所獲得銀行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補貼,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150萬元;對其 以質押融資為目的進行的專利價值評估,按評估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且同一項專利資產評估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二)對開展專利質押融資服務的中介機構,按其服務的企業實際獲得銀行專利質押貸款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對通過轉 讓、實施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引進優秀專利資產在東莞實施的專利技術交易機構,按專利資產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資助額不超過100萬 元。

 

第十五條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合法實施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均可申請東莞市專利獎:

(一)已獲得國家專利授權;

(二)該專利技術(設計)的實施已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或被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四)未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

 

第十六條市專利獎設置及獎勵額度:

(一)市專利獎分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每年評選不超過30項。其中專利金獎不超過5項,外觀設計專利只設優秀獎,不超過5項。

(二)專利金獎獎勵20萬元,專利優秀獎獎勵10萬元。

 

第十七條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市財政分別獎勵100萬元和5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市財政分別獎勵30萬元和20萬元。同一專利項目分別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按上述標準給予再獎勵。

 

第十八條通過對專利代理機構進行獎勵,鼓勵代理發明專利申請,提高我市專利代理服務質量。

 

第二十條專利代理機構獎勵方式及額度:

代理東莞地址發明專利申請年度授權70件以上、且同比增長20%以上,或代理東莞地址發明專利申請年度授權250件以上,獎勵30萬元。

 

第二十一條通過認定展會知識產權(專利)保護示范單位并予以獎勵,提高我市展會運用知識產權(專利)制度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展會知識產權(專利)保護示范單位的獎勵額度:

對認定為展會知識產權(專利)保護示范單位的,獎勵10萬元。每年不超過3家。

 

第二十七條通過認定涉外專利維權示范單位,提高我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對涉外專利糾紛的能力,深化我市涉外專利維權援助工作。

 

第二十九條涉外專利維權示范單位的資助額度:

對認定為涉外專利維權示范單位的,資助30萬元。每年不超過3家。

 

第三十條通過開展專利活動資助,鼓勵宣傳知識產權、培養專利人才、弘揚知識產權文化。

 

第三十三條專利活動按項目實際費用支出給予資助,其中專利研究與分析項目和專利宣傳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公益類專利教育培訓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收費類專利教育培訓項目按實際費用支出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佛山市

來源《佛山市專利資助辦法補充規定》

 

第二條同一單位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超過30件的,每件資助1000元;超過50件的,每件資助1200元;超過100件,每件資助1500元;超過200件,每件資助2000元。申請量的確認以取得發明專利實審通知書為準。

 

第三條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給予專利權人5000元資助。同一單位中國發明專利授權超過20件的,每件資助6000元;超過50件的,每件資助8000元。

 

第四條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后的第四至六年年費,每件資助當年年費的50%。

 

第五條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PCT專利國際申請,按每件5000元給予資助。獲得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萬元;獲得其他國家及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萬元。同一項發明專利被多個國家或地區授予專利權的,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第六條代理機構代理的中國發明專利獲得授權后,每件資助1000元。代理的中國發明專利授權超過20件的,每件資助1200元;超過50件的,每件資助1500元;超過100件的,每件資助2000元。

 

第七條代理機構代理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超過50件的,每件資助1000元;超過100件的,每件資助2000元。代理量的確認以取得發明專利實審通知書為準。

 

第八條上年度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20萬元。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九條佛山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過國家專利代理人考試并在佛山市專利代理機構、服務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內任職,且任職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專利代理人1萬元資助。

 

第十條佛山市在校學生參加廣東省級以上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作品,申請中國發明專利的,每個獲獎作品資助5000元;申請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每個獲獎作品資助2000元。同一作品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按申請發明專利算。

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的,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或者個人獲得外國(地區)專利授權后,對開展專利維權經濟困難的專利權人,在外國(地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其中美國、日 本和歐盟國家每件給予10萬元資助,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給予5萬元資助。提起訴訟以法院的案件受理證明為準。在外國(地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 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20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第十二條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或者個人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后,對開展專利維權經濟困難的專利權人,在法院提起發明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5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第十三條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的佛山市注冊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對經佛山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備案有資質的貫標服務機構,每年度輔導佛山市10家企業以上并出具診斷報告的,每輔導1家企業給予貫標服務機構5000元資助,累計不超過10萬元。每年度 輔導佛山市5家以上企業通過標準認證的,每一家企業通過認證給予貫標服務機構1萬元資助,累計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的,分別資助不超過50萬元和30萬元。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的,分別資助不超過30萬元和20萬元。獲得佛山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優秀獎項目,分別資助不超過50萬元和30萬元。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和優秀獎項目,分別資助不超過30萬元和10萬元。

 

第十六條企業在技術研發全過程、申請專利前或為專利維權,運用專利信息數據資源,在經佛山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備案和認可的服務機構進行專利檢 索、分析,并出具檢索分析報告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資助,同一企業資助不超過20萬元。對在佛山市范圍內服務多個行業,每年服務佛山市20家企業以 上的綜合專利信息服務機構,每年度給予20萬元資助。

 

第十七條以提高佛山市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和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為目標舉辦的培訓,達到預定的目標、規模、場次和效果的,給予培訓服務機構資助不超過10萬元。被認定為“佛山市知識產權培訓基地”的單位,一次性資助5萬元。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對企事業單位以專利技術交易、質押融資或作價入股為目的進行的專利價值評估和分析,按實際發生服務費用的50%給予資助,且同一項專利價值評估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條對開展專利質押融資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按其服務佛山市的企業實際獲得銀行專利質押貸款的1%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質押物必須含有專利,且專利評估價值應占質押物總評估價值的50%以上。

 

第二十一條對為佛山市企事業單位提供專利技術轉讓、實施許可等專利技術交易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按專利實際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設立專利戰略項目,分企業類項目和平臺類項目。企業類項目支持企業在專利管理、運用和保護方面創新工作,每項資助不超過20萬元。平臺類項目 分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鼓勵各類平臺提升專利管理水平,各類服務機構開展專利服務工作,重點支持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專利預警分析、知識產權投融資、專利聯盟建設和運營、專利布局、專利技術孵化、專利保險、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公共服務、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戰略推進、發展規劃、宏觀管理政策研究,以及行業協 會、園區等專利管理和服務工作。重點平臺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100萬元,一般平臺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

中山市

來源《中山市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辦法》(有效期至2018年)

 

第九條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和年費資助的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審,且沒有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每件資助0.3萬元,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每件資助0.1萬元或者0.05萬元,資助金額不超過申請費和審查費的實際發生額。

(二)國內發明專利取得專利證書后,每件資助1萬元。

(三)國內發明專利第九年維持有效狀態的,每件資助0.5萬元。

 

第十一條國(境)外專利授權和PCT專利申請資助的標準:

(一)獲得授權的美國、日本和歐盟國家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萬元,其他國家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萬元;獲得授權的國外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專 利,每件資助0.5萬元;獲得授權的香港標準專利,每件資助0.2萬元;獲得授權的澳門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1萬元;同一件技術方案最多獲得國(境)外 2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授權資助。

(二)單位申請PCT專利的,每件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PCT專利的,每件資助0.5萬元。

第十二條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在本市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在本市設立的專利代理分支機構,當年所代理的本市發明專利申請量超過200件、專利電子申請率為100%、代理本市 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可獲得5-10萬元資助;在本市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在本市設立的專利代理分支機構,當年所代理的本市發明專利申請量超過20件、電子申請率達100%、代理的本市發明專利申請量增長幅度在全市排名居前三位的,可獲得3-5萬元資助。

(二)在本市新開辦具有法人資格的專利代理機構,每家一次性資助5萬元。

(三)在本市工作滿2年,并新考取了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每人可獲資助0.5萬元。

 

第十三條專利保險和專利執法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本市單位購買專利保險可按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資助,但同一單位每年的專利保險資助總額不得超過1萬元。

(二)本市鎮區建立專利行政執法隊伍,配備3名以上有編制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一次性資助30萬元。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專利申請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申報者應是本市中小學校。

學校及在校學生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0.05萬元;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0.1萬元;每家學校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十五條其它專利申請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在中山設立知識產權交易平臺的運營商,按每年實際發生的與中山市企事業單位有關的專利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資助,每一年同一單位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二)在本市舉辦的發明創造大賽、工業設計大賽等競賽活動中產生優秀項目的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每一年同一單位資助不超過30萬元。

(三)鎮區促進專利申請資助的標準,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本市專利工作需要制定。

 

第十六條專利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建立面向中山的知識產權服務機制,有專利信息、技術展示、技術經紀、評估交易、項目融資、專利孵化、專利營運、專利維權、維權援助、戰略規劃、專利預警、專利聯盟等一項或者幾項工作內容和工作基礎,能形成促進產業創新發展的專利服務鏈。

(三)有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管理架構和議事議程,配備5名以上的專利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專利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扶持標準:

專利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一次性支持金額30萬元。

 

第十八條專利導航工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專利導航對象的產業應是本區域重點培育發展的項目范圍內產業。

(三)申報單位具有優良的專利信息資源開發的軟硬件設施和豐富的專利分析及預警服務經驗積累,專利信息開發智力和技術資源充足,擁有具備專利分析經驗的人員數量不少于5人;內部制度機制健全,已建立專利信息分析操作規范、質量管理、客戶服務、流程管控等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

(四)申報單位組建國內先進水平、組成結構優化的專利信息開發團隊,團隊領軍人才在產業、技術或專利分析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團隊主要研究人員具有相關產業的技術研發或專利分析能力及經驗。

 

第十九條專利導航工程項目扶持標準:

專利導航工程每個項目一次性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知識產權優勢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本市轄區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申報單位應重視專利工作:企業應有較好的自主創新能力,已擁有專利20件以上(其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需超過10件),并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識產 權的產品,并在市場銷售,在行業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對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產業的形成有帶動作用;或者事業單位應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在知識 產權人才培養、宣傳方面有較好的成效,每年開設知識產權教育課程,完成200人次以上的知識產權人才培訓;或者行業應重視知識產權工作,有知識產權保護章程和自律機制。

(三)申報單位應設有知識產權工作部門,有專職工作人員,每年投入知識產權工作經費不少于5萬元。

 

第二十一條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扶持金額的標準:

每家支持金額10萬元,每年不超過10家。

 

第二十二條對國家、廣東省專利項目配套補貼標準:

(一)國家、廣東省對知識產權示范、優勢單位已有扶持資金的不再配套,沒有資金扶持的,執行下列標準:

1、中山市獲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每家給予補貼10萬元;

2、中山市獲國家知識產權優勢單位、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每家給予補貼5萬元;

3、中山市獲廣東省知識產權優勢單位的,每家給予補貼3萬元。

(二)國家、廣東省專利獎配套補貼標準:

1、中山市獲國家專利金獎的,每項給予補貼20萬元;

2、中山市獲國家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省專利金獎的,每項給予補貼10萬元;

3、中山市獲廣東省專利優秀獎的,每項給予補貼3萬元。

(三)采用國家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的單位每家補貼10萬元,采用廣東省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標準的單位每家補貼3萬元。
 


江門市

來源《江門市知識產權局關于科技型小微企業專利創造的扶持辦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經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確認并公布名錄的科技型小微企業。

 

第五條對企業獲得授權的國內專利進行資助。資助標準:發明專利7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10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500元/件。對實現發明專利申請滅零并獲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00元。

 

第六條對企業申請的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后進行資助。資助標準:按正常程序申請的2000元/件,按《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申請優先審查的3500元/件,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實審通知書發文日為準。

 

第七條對專利申請工作突出的企業進行資助。在一年內國內專利授權量超過10件且發明專利授權量不少于當年度專利授權總數10%的企業,每家給予5萬元的資助。

 

第八條對企業繳納的專利年費給予資助。在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第7至9年,每件資助企業當年實繳年費的50%;在第10至12年,每件資助當年實繳年費的70%。年費資助實行先繳后補,年費繳納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憑證為準。

 

第九條對企業申請國際專利進行資助。企業按照《專利合作條約》(PatentCooperationTreaty,PCT)申請國際專利的,按每件1萬元的標準給予資助。

 

第十條對企業獲得的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專利進行資助。企業獲得美國、日本和歐盟地區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萬元;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含港澳臺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同一項發明專利被多個國家或地區授予專利權的,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第十一條對與市知識產權局簽訂企業國內專利代理協議并完成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資助。資助標準為:發明專利獲授權的15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獲授權的8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獲授權的300元/件。

 

第十二條實施百所千企知識產權服務對接工程。參與對接工程的專利代理機構需提交與企業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作為資助和考核的依據,所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必須包括專利申請和專利授權目標,以及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等工作內容。對100%完成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3萬元資助;200%完成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5萬元資助;300%以上完成目標任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十三條實施發明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化工程。每年擇優對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化取得突出成效的20家企業給予扶持。每家企業當年限報一項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 化項目,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化項目產值達到50萬元的給予3萬元資助;產值達到100萬元的給予5萬元資助;產值達到200萬元給予1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每年安排資金100萬元,用于向專利服務機構購買服務,服務內容包括:

(一)失效專利信息推送服務。

(二)行業核心專利技術信息推送服務。

(三)專利查新檢索服務。

(四)開展新興戰略性產業和傳統產業專利導航。

(五)其它有利于企業創新發展的綜合性知識產權服務。

 

來源《江門市知識產權局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申報資助的專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有一定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規劃與導向。

 

第五條資助標準:

(一)申請費、實審費按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繳費收據的實際發生額進行資助;

(二)授權后的國外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授予的發明專利);

(三)授權后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300元。

 

珠海市

來源《珠海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資助范圍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外國專利局及區域性專利組織授權的發明專利。

 

第五條資助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

單位申請的每件資助8000元,個人申請的每件資助5000元。

(二)國外發明專利

美國、日本、歐洲國家或歐盟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0000元,其他國家每件資助20000元;

同一項發明創造在2個以上國家授予專利權的,僅資助2個國家的專利申請費用。

(三)每個單位每年度獲得的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申請資助提出時間須在證書頒布之日起一年內,在市知識產權局(市科工貿信局)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超過一年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提出資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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